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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用女儿的钱为她购买保险 孩子父亲要求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未成年子女因征地拆迁享有住房货币安置费,母亲却将该笔安置费用于为子女购买储蓄型保险,从而引发纠纷。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认定母亲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驳回了子女关于返还住房安置费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邓先生与张女士相识恋爱并生育女儿邓小某。2015年12月,邓先生和张女士补办了结婚登记。2018年9月,因征地拆迁,邓先生家庭领取了住房货币安置费,其中,邓小某享有10.2万元,该笔款项由张女士保管。2019年6月至9月,张女士将邓小某的住房货币安置费用于购买了两份商业保险。2022年2月,邓先生与张女士离婚,邓小某由邓先生抚养。今年4月,邓先生以邓小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向邓小某返还住房货币安置费10.2万元。法院审理发现,该两份商业保险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邓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货币安置费属于邓小某的个人财产,除为维护邓小某利益外,监护人原则上不得处分。张女士虽将该货币安置费购买了保险,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邓小某,张女士的行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另外,该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具有现金储蓄的投资功能和人身保险的双重功能,风险相对较小,张女士的行为目的更多是为了给子女一份长期稳定的保障。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依法驳回了邓小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法律条文规定了监护人法定代理权所受到的限制。如果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处分财产时,并非出于被监护人利益,则该行为应认定为超出法定代理权的范围,从而构成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监护人应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财产得失不是衡量监护人处分行为是否系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唯一标准,而应以一个处于与监护人同等情境下的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具体到该案,张女士将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货币安置费转化为具有保障功能和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且受益人为该资金所有人,符合传统家庭的一般消费观念,不属于风险较高的商业投资行为,实质上不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不应认定为违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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